一、本院委職員工會客,依照本辦法辦理。
二、本院於正門(中山南路)設置會客室及服務臺,負責辦理來賓洽會及
接洽公務登記事宜。
三、院長、副院長約見之賓客及委員陪同選民前來參觀,由交際科或首長
辦公室先行將賓客姓名及人數,通知警衛隊及服務臺。
三-一、委員於接見選民時,選民如欲參觀本院或議場旁聽,請於三日前
造具參觀人員名冊一式二份,送本院總務組交際科專報核可後(院會
期間交議事組會務科),由交際科派員陪同委員帶領參觀。
四、來賓洽會本院委員,經服務臺以電話請示允予接見後,留存身分證件
,換發來賓證,佩掛胸前前往指定處所。會畢,至服務臺交回來賓證
,換取身分證件後離院。
五、來賓洽會本院職工,依前條規定辦理。如因公務需要得經該單位主管
同意進入院內各該單位辦公室會談。
六、來賓洽會登記簿,由服務臺備查。
七、本辦法經 院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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