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簡報室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立法院簡報室(以下簡稱簡報室)之使用,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簡報室使用範圍如下︰
  (一)接待本院國內外貴賓。
  (二)接待本院委員之選民。
  (三)本院院長、副院長舉行記者會。

三、簡報室不得作為會議、請願之使用。

四、簡報室每場接待人數,以不超過一百七十人為原則。

五、本院委員使用簡報室,以預約方式向本院秘書處公共關係事務室登記
    ,依登記順序使用。

六、接待本院委員之選民,以上班時間為限,每一場次不得超過四十五分
    鐘。

七、除簡報室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放映機房。

八、簡報室內不得飲食及吸菸。

九、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