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院簡報室(以下簡稱簡報室)之使用,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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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簡報室使用範圍如下︰
(一)接待本院國內外貴賓。
(二)接待本院委員之選民。
(三)本院院長、副院長舉行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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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簡報室不得作為會議、請願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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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簡報室每場接待人數,以不超過一百七十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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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委員使用簡報室,以預約方式向本院秘書處公共關係事務室登記
,依登記順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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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待本院委員之選民,以上班時間為限,每一場次不得超過四十五分
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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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除簡報室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放映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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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簡報室內不得飲食及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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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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