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電腦網路遠程連線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3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開放「立法資訊系統」提供本院院區外各委員辦公室及有關單位連
    線,根據本院電腦網路系統開放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本辦法。
二、連線申請:
  1.本院委員於院區或會館以外之辦公室,如有需要,得填表申請連線及
    個人專用系統使用號。每位委員限以一個辦公室申請為原則。
  2.凡政府機構,或研究單位與本院有資訊互惠或資料交流者,得以正式
    公函向本院秘書處申請使用本院立法資訊系統及專用系統使用號。
三、設備需求:
  1.欲申請連線之單位,需自行備妥符合下列規格之個人電腦或終端機:
   (1)中文資訊碼需能處理電信碼。
   (2)具有SEMI-GRAPHIC功能。
   (3)需具有VT100或VT200之終端機模擬程式。
  2.申請單位需自備電話乙臺,專線或分機均可;另需調變解調器MODEM 
    乙臺。後項設備可向電信局租用或自行購買。
四、設備安裝、保管與維護:
  1.申請單位連線所需之各項設備,其安裝與保管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2.前項所述設備之維護亦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3.如有必要,本院圖書資料室電腦中心可提供支援性諮詢服務。
五、連線費用:
  1.資料庫使用費:立法資訊系統各資料庫使用費,目前均暫屬免費。
  2.通訊費:由各申請連線單位向交通部電信局繳交。
  3.其他費用:包括設備費、維護費、調變解調器費用等,均由各申請單
    位自行負擔。
六、報表列印:
    目前各系統報表列印,採集中服務,各申請單位如需列印報表,可利
    用線上操作指令指示列印,並至本院群賢樓三樓圖書資料室法律資訊
    中心領取。
七、本辦法報請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