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配合將本院電腦自動化作業成果,經由網路系統開放給委員暨各辦
公室同仁使用,暨使該系統及各種終端設備(以下簡稱本設備)均正
常運作,並維持一定之服務品質,特訂本辦法。
二、連線及使用申請:
1.本院各辦公室及委員研究室如有需要,得向電腦中心申請安裝終端設
備。
2.本院委員暨同仁如有需要得申請個人專用之系統使用號,系統使用號
以一人一號為原則。請向法律資訊中心洽辦。
3.本院電腦網路系統備有遠程連線功能,申請辦法另訂之。
三、安裝與保管:
1.本設備由電腦中心派員負責安裝,安裝完成後各單位應簽字確認。
2.設於本院各行政辦公室、委員會之終端設備,由各單位自行負責保管
;設於本院公眾措施地(如議場、會議室、國會記者室......等相關
辦公室)之終端設備,由總務組統籌保管。
四、設備保養:
1.清潔保養:
本設備一般性之清潔保養由各單位自行負責之。
2.定期保養:
本設備應由合約廠商依約實施定期保養,並由電腦中心負責協調通知
各單位。
五、故障維護:
1.各單位需指定一人負責本設備,若發現連線介面有故障時,應立即通
知電腦中心,以便迅速處理。
2.電腦中心於接到通知後應立即安排或派員排除故障,若係較複雜之故
障一時無法排除,則應立即通知合約廠商派員修護。
3.故障排除或維修完成後,叫修單位需簽字確認,以達到確實修復之目
的。
4.基於系統安全、系統維護、電源供應、或系統版本更新等需要,電腦
中心於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系統開放,並於事前通知各單位。
六、開放及維修時間:
1.本院電腦網路開放時間,以一般辦公時間為準,但中午不休息。
2.網路連線介面及終端設備維護叫修時間,均以上班時間為準。
七、安全責任:
1.本設備有關之水電空調電話等措施,由本院總務組負責配合。
2.本設備若因其它施工單位施工不慎,造成網路故障(例如斷線),則
由原監工單位負起修復之責,並通知電腦中心協商辦理。
3.本設備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由各該單位負責
賠償。
八、教育訓練:
為配合委員、委員助理,及職員同仁之需要,圖書資料室得定期或不
定期對各單位舉辦資訊系統基本講習班,以及系統發展研討會。
九、使用本院資訊系統或終端設備,凡有建議事項,得以書面通知圖書資
料室改善。
十、本辦法報請 院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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