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組團或應邀出國考察之旅費報銷,依本辦法之規定。
委員組團或應邀出國考察,均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核實結報。
委員國外考察旅費之支給,依現行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辦理。
考察完畢後,填具出差旅費表,連同機票存根,最遲於次年一月十日前 送會計處辦理,以配合會計年度結束作業。
已預備旅費,但因故未能在年度終了前(十二月三十一日)成行者,應 繳回預借之旅費。
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