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委員國外考察旅費報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09日

所有條文

  立法院委員組團或應邀出國考察之旅費報銷,依本辦法之規定。

  委員組團或應邀出國考察,均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核實結報。

  委員國外考察旅費之支給,依現行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辦理。

  考察完畢後,填具出差旅費表,連同機票存根,最遲於次年一月十日前
  送會計處辦理,以配合會計年度結束作業。

  已預備旅費,但因故未能在年度終了前(十二月三十一日)成行者,應
  繳回預借之旅費。

  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