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總務處醫務室診療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總務處醫務室(以下簡稱醫務室)診療病患
    ,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醫務至診療之病患,限於本院委員、職工、警衛、委員公費助理及其
    配偶、直系親屬。

三、就診人就診時,須先在掛號處憑識別證件掛號填發或領取病歷,依次
    就診。

四、就診人未掛號或未領萬病厤求診者,醫師應拒絕診療。

五、就診人診療後,應照規定繳付藥品成本費,始得領取藥品;牙科於施
    診後核實付費。

六、醫務室醫師、藥師、藥劑生、護士對於本要點各項規定應嚴格執行,
    如有故意怠忽或違反者,醫師應由主管單位勸告糾正,並列為續聘與
    否重要參考,其他人員由主管單伅簽報議處。

七、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