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總務處醫務室(以下簡稱醫務室)診療病患
,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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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務至診療之病患,限於本院委員、職工、警衛、委員公費助理及其
配偶、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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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診人就診時,須先在掛號處憑識別證件掛號填發或領取病歷,依次
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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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診人未掛號或未領萬病厤求診者,醫師應拒絕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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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診人診療後,應照規定繳付藥品成本費,始得領取藥品;牙科於施
診後核實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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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醫務室醫師、藥師、藥劑生、護士對於本要點各項規定應嚴格執行,
如有故意怠忽或違反者,醫師應由主管單位勸告糾正,並列為續聘與
否重要參考,其他人員由主管單伅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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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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