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院秘書處公共關係事務室(以下簡稱公關室)對本院相關活動之
攝影服務事項,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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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關室提供攝影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院長、副院長等首長接待外賓。
(二)本院院會時,議場內議事活動。
(三)本院重要活動(包括本院各單位主辦之座談會、研討會及公聽會
)。
(四)委員會重要外賓之來訪。
(五)委員自辦問政活動(公聽會、座談會及選民參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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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條第五款規定之委員自辦問政活動攝影服務,以上班時間在院區內
舉辦者為限,並應於活動前五日向公關室辦理登記,依登記先後順序
及審酌本院公務需求機動派員攝影。但每位委員每日以一場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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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會重要外賓來訪攝影,應於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公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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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攝影服務時間之登記,遇有重疊時,依第二點所列服務項目之順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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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揭各項活動之攝影照片,於活動結束後燒錄成光碟於一週內整理分
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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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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