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攝影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立法院秘書處公共關係事務室(以下簡稱公關室)對本院相關活動之
    攝影服務事項,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公關室提供攝影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院長、副院長等首長接待外賓。
  (二)本院院會時,議場內議事活動。
  (三)本院重要活動(包括本院各單位主辦之座談會、研討會及公聽會
        )。
  (四)委員會重要外賓之來訪。
  (五)委員自辦問政活動(公聽會、座談會及選民參觀活動)。

三、前條第五款規定之委員自辦問政活動攝影服務,以上班時間在院區內
    舉辦者為限,並應於活動前五日向公關室辦理登記,依登記先後順序
    及審酌本院公務需求機動派員攝影。但每位委員每日以一場次為限。

四、委員會重要外賓來訪攝影,應於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公關室。

五、攝影服務時間之登記,遇有重疊時,依第二點所列服務項目之順序辦
    理。

六、前揭各項活動之攝影照片,於活動結束後燒錄成光碟於一週內整理分
    贈。

七、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