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員國內進修推薦遴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職員國內進修薦送遴選作業,依本要點之規
    定。

二、本院為人才培訓之需要,並兼區機關業務之正常發展,得實施職員公
    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三、本院職員公餘進修之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空中大學入學進修。
  (二)空中專科學校入學進修。
  (三)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及國內各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入學進修。
    前項進修學費之補助名額,每年合計以不超過十名為限。各單位薦送
    參加進修名額,不得逾該單位總員額百分之二十。

四、本院職員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國內各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1.本院各單位基於業務需要,得薦選人員參加與業務有關之國內
          研究所入學考試,於錄取後利用部分辦公時間攻讀學位。
        2.被薦送人員應在本院任職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成)二年
          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
          核申誡以上之處分。其進修補助學費之名額,每年以不超過五
          名為限。各單位薦送參加進修名額,不得逾該單位總員額百分
          之十(不足一人以一人計)。
        3.單位主管職責繁重,如非業務迫切需要,以不薦送進修為原則
          ,如單位主管堅持薦送進修,則以調離現職為宜。
        4.曾獲機關荐送進修取學位者,應隔二年,始得依前述規定再獲
          荐送更高程度之進修。但得視需要准予公假自費方式進修。
  (二)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力發展
        中心主辦之各項進修班進修名額,係依主辦機關分配,費用由主
        辦機關負擔。

五、薦送程序:
  (一)薦送空中大學、空中專科學校、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國內各大
        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均應於報名前,經單位主管簽註證明所進修
        科系(所)與本院業務有關,並陳奉秘書長同意後荐送報考。
  (二)薦送國內各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均應於報名前,經單位
        主管簽註證明所進修科系(所)與本院業務有關,提交本院人事
        甄審委員會審議,並簽奉秘書長同意後荐送報考。
  (三)薦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力發
        展中心主辦之各項進修班之提報薦送需求及人選,應依據業務需
        要審慎推薦,所提報薦送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兩種以上進修班次,
        並應考慮單位內參訓人員分佈之平衡性,以免影響業務正常推展
        。

六、差勤及職務代理:
  (一)被薦送進修人員,在規定進修年限(期間),於辦公時間進修、
        上課,均依規定給予公假登記。如遇停課或非上課期間,均應返
        回本院辦公。
  (二)除特殊情形報經核可准予停止參加進修者外,均應按時進修、上
        課,不得中途自行退課或輟學。
  (三)被薦送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所遺職務,應確實依照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第十二條,並比照考試院頒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七、被薦送進修人員,上課地點應以大台北地區為原則,各學期選課應適
    度,上課時間應儘量集中,每人每週得請公假時數,包括路程在內,
    以不超過十二小時為限(即三個半天),並應以院務為重。

八、經事先簽准薦送進修人員,所需費用均於學期結東後憑成績單及繳費
    收據核予補助,其不合格項目之費用不予補助。

九、曾經被薦送參加各項進修項目之人員,不得再予薦送參加相同等級班
    次之進修。

十、新進人員如獲原任職機關薦送進修者,得視業務需要准予繼續完成進
    修;其在本院服務準用第四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十一點之規定。

十一、進修人員於完成進修後除經本院同意調任外,應留院服務二年;服
      務期間未滿而辭職者,應依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率,計算其應賠償
      金額。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
      進修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