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追蹤管制對各項重要會議、會報決議又主
席指示事項辦理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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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院務座談會。
(二)主管會議。
(三)其他重要會議。
(四)院長、秘書長指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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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程序:
(一)本院各會議主辦單位應將院長及秘書長主持之各項重要行政會議
副知秘書處研考科派員列席。
(二)會議主辦單位應將會議紀錄儘速整理完成,並於奉核後,抄送秘
書處研考科登錄列管稽核。
(三)決議事項如係分由數個單位承辦而未指定綜合主辦單位時,應由
本院秘書處分別管制,並按期追蹤進度。
(四)決議事項屬於全面性,並已指定綜合承辦之主管單位者,應由該
主管單位循業務管理或指揮係統,督導貫徹,並將相關進度資料
彙送本院秘書處管制。秘書處並定期將各單位辦理情形稽催結果
定期陳閱或提報下次會議,執行完成後解除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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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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