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總務處醫務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健全本院總務處醫務室(以下簡稱醫務室
    )行政,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醫務室人員之配置及調用由總務處依事實需要及法令規定辦理之。

三、各科醫師每週應診時間,另行規定於「診斷時間表」內。

四、牙科醫師在診療時,不得製造假牙。但取模型及修理,不在此限。

五、藥師對掌管之藥品,如發現逾期或對其效能存疑時,應即停售,陳報
    處理;違者,應負法律責任。
    醫師處方必須依法保存。

六、醫師之約聘,以遴選公私立大型醫院各科主任級以上人員或其退休名
    醫為原則,藉昭慎重。

七、藥品之採購,以逕向進口藥商或產製藥廠以比價或議價行之;或委託
    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代購。

八、藥品之驗收,應由本院總務處會同會計處辦理之。

九、醫務室藥品係為預期性代購,屬服務性質,並無營利目的,均按購價
    出售;每批藥品購進後,應即將購價公告之。

十、醫務室藥品運用之每月結算,應列表陳報。

十一、醫務室業務檢查,依主計法令規定,採定期或不定期抽檢。

十二、本要點所需作業表冊,由本院總務處會同會計處定之。

十三、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