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健全本院總務處醫務室(以下簡稱醫務室
)行政,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醫務室人員之配置及調用由總務處依事實需要及法令規定辦理之。
|
三、各科醫師每週應診時間,另行規定於「診斷時間表」內。
|
四、牙科醫師在診療時,不得製造假牙。但取模型及修理,不在此限。
|
五、藥師對掌管之藥品,如發現逾期或對其效能存疑時,應即停售,陳報
處理;違者,應負法律責任。
醫師處方必須依法保存。
|
六、醫師之約聘,以遴選公私立大型醫院各科主任級以上人員或其退休名
醫為原則,藉昭慎重。
|
七、藥品之採購,以逕向進口藥商或產製藥廠以比價或議價行之;或委託
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代購。
|
八、藥品之驗收,應由本院總務處會同會計處辦理之。
|
九、醫務室藥品係為預期性代購,屬服務性質,並無營利目的,均按購價
出售;每批藥品購進後,應即將購價公告之。
|
十、醫務室藥品運用之每月結算,應列表陳報。
|
十一、醫務室業務檢查,依主計法令規定,採定期或不定期抽檢。
|
十二、本要點所需作業表冊,由本院總務處會同會計處定之。
|
十三、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