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查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7日

所有條文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之審查,依本程序之規定。

  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函送本院後,定期由審計長列席院會報告審核經過並
  備諮詢。

  總決算審核報告案交付審查後,由財政委員會按機關別,會同有關委員
  會聯席審查,並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
  前項聯席審查會議,得邀請審計長列席說明並備諮詢及提供各項有關資
  料。

  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查完竣後,應即提出總報告提報院會。

  本程序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程序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
  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