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之審查,依本程序之規定。
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函送本院後,定期由審計長列席院會報告審核經過並 備諮詢。
總決算審核報告案交付審查後,由財政委員會按機關別,會同有關委員 會聯席審查,並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 前項聯席審查會議,得邀請審計長列席說明並備諮詢及提供各項有關資 料。
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查完竣後,應即提出總報告提報院會。
本程序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程序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 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