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
    權,簡化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事務之處理,除另有規定外,分為下列三層:
  (一)執行長為第一層。
  (二)副執行長為第二層。
  (三)各處、室主管為第三層。
    分會事務之處理,除另有規定外,分為下列三層:
  (一)會長為第一層。
  (二)執行秘書為第二層。
  (三)部門之主管為第三層。

三、本會事務之處理,第二層副執行長對執行長負責,第三層處、室主管
    對副執行長負責。
    分會事務之處理,第二層執行秘書對會長負責,第三層部門主管對執
    行秘書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時,其代理人所處理之事
    務,由代理人負責。

四、本會及分會各層人員之權責,另以「分層負責處理事務權責劃分明細
    表」列舉規定之。
    前項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定之事項,如認屬重要,得報
    請第一層或第二層核定之。
    第一項明細表內所列舉之事項,屬於第一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二
    層人員處理之;屬於第二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三層人員處理之。

五、本會及分會第三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事務,應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對於得依職權逕行處理之事項,應主動辦理。
  (二)對於不得依職權逕行處理之事項,應擬具明確具體之意見簽請上
        層核示後再行處理,或以簽稿併用、以稿代簽方式逕呈核定。
  (三)對於逕行處理或簽請上層核定之事項,與其他處室、部門職掌有
        關者,應協調會知或送請會核。

六、本會及分會第三層負責人員,各依其職掌範圍就處理下列事務負其責
    任:
  (一)對該管事務負策劃推進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事務負與有關機關團體及會內各處室、部門密切聯繫與協
        調之責。
  (三)對該管事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
  (四)對該管事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
  (五)對該管所屬人員承辦之文件負審核之責。

七、本會對外行文,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對司法院、其他機關團體行文,以董事長名義行之。
  (二)對分會行文,以執行長名義行之。
  (三)各處、室對依權責逕行處理事項,得視其性質分別以各處、室名
        義行之。
    分會對外行文,以分會會長名義行之。

八、依「分層負責處理事務權責劃分明細表」列舉屬於第一層核定之範圍
    ,於處理辦法或原則經核定後,本會或分會對外行文,除極重要事項
    ,其文稿仍應呈請第一層核判外,得由第二層代為判行。

九、本會及分會第三層實施分層負責工作之情形,本會由副執行長、分會
    由執行秘書隨時抽查。

十、「分層負責處理事務權責劃分明細表」所列事項與權責劃分,由執行
    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會及分會辦理之事項,遇有增減時,應由各處室、部門主管隨時報
    請修正;在未核定前,其處理權責發生疑義時,應專案簽請核定之。

十一、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