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編章節條文

  捌、遷調
三十七、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個人特殊因素得申請調整服勤單位。
      (二)服勤單位因特殊需要,得由本院依公平公開原則辦理遷調。
      (三)本院得因勤務及業務需要,予以主動調整。
        請調人員由服勤單位轉報本院核准。但於服役期滿前三個月內,
        不得辦理。
〔立法理由〕
自一百零七年起,本院及所屬機關將獲分配公共行政役役男,爰配合刪除
原役別文字。

三十八、各訓練或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陳情)專用電話或信箱,對司法
        行政役役男申訴、陳情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申訴(陳情)人
        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三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服勤法院得另行訂定補充規定。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