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及目的
一、依據
  (一)總統92年 2月 6日公布「國家機密保護法」。
  (二)司法院92年 8月 4日台廳刑一字第 17749號令訂定發布「法院辦
        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三)行政院92年 9月26日院臺法字第0920044825號令發布「國家機密
        保護法施行細則」。
  (四)94年 1月 3日檔案管理局檔徵字第 09400000013號令修正「機關
        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五)行政院94年 5月10日台秘字第0940018295號令發布「機密檔案管
        理辦法」。
  (六)司法院政風處94年 8月17日處政一字第0940017383號函轉法務部
        修訂之「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七)總統99年 5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5121號令修正公布「個
        人資料保護法」。
二、目的:為防範洩密事件,執行保密措施,維護本院公務機密安全,特
    訂定此作業要點。

貳、機密區分
一、國家機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核定機密等級者,為
    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
二、公務機密:依行政院發布「事務管理手冊」文書部分第51條規定,本
    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

參、權責分工
一、政風室承院長之命,負責本院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協調、推動、策劃
    、執行及處理洩密案件。
二、各庭、科、室主管對各該單位之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應負監督、考核責
    任。
三、本院人員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應依「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
    密作業辦法」及「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四、辦理前開案件之法官及書記官,對該案所涉國家機密有所接觸,其出
    境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
    辦理。

肆、政風室針對本院業務特性、環境狀況、員工需求等因素,配合實際發
    生案例以生動自然方式,加強宣導相關機密維護事項,具體做法如下
    :
一、購置影片:購置有關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影片,適時播映或由員工自
    由借閱。
二、專題演講:利用集會場合,邀請專家學者或業務相關人員,以演講、
    座談或專題報告方式辦理。
三、訓練講習:依員工接觸機密業務之性質,辦理(參加)保密訓練或講
    習。
四、編輯刊物:以期刊、專刊、小冊、摺頁、海報等資料,適時分發或上
    網宣導。
五、其他:如有獎徵答、晚會或其他活動等方式適時宣導。

伍、保密宣導之內容如下:
一、機密維護相關法令。
二、保密專業知識及實務做法。
三、機密維護工作現存缺失檢討及改進措施。
四、洩密案件之處理、檢討及案例介紹等。

陸、各單位對於機密文書處理流程如收發、登記、擬辦、會簽、繕校、打
    字、裝訂、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毀、分發、印刷、複
    製等,應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其管制原則如下:
一、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機密文書。
二、減少層次: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及參與人員。
三、限制分發:分發機密資料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該資料之人員。
四、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依規定妥慎傳送,必要時得指定
    專人傳送。
五、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管理由承辦人員負責,依規定妥慎保管。
六、定期清查: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並依法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註銷
    事宜。
七、徹底銷毀:廢棄之機密判決稿件,應用碎紙機絞碎,文書、檔案等資
    料指派專人監督徹底銷毀,必要時得會同政風室人員共同銷毀;另環
    保回收文件,應先行檢視後再行利用,避免個人資料洩漏情事發生。

柒、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並輔
    以下列措施:
一、有關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或通行碼等管制制度,並應視需
    要經常更新。
二、連線作業管制使用終端機設備與其他機關主機連線作業者,應報請權
    責單位核准後,給與編號列入管制,並於系統中限制其可運用之範圍
    。
三、資訊檔案應建立資訊檔案管理制度,分級管理,具機密性質資料,應
    依規定加註機密屬性,輸出之機密性報表,亦同。
四、個人電腦管制機密資料以硬碟或磁碟片錄製檔案者,應加設資料存取
    控制。
五、儲存機密資料之磁碟片指定專人管理,每日詳實紀錄調借使用情形,
    定期清點數量,並應利用防潮箱(櫃)存放,平日應上鎖妥慎保管。
六、硬體介面卡及軟體程式作業,非經資訊人員同意,不得擅自更動介面
    卡及修改程式。
七、政風室不定期辦理資訊安全查核。

捌、檔案管理單位對於機密檔案之處理流程,應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管制原則如下:
一、專責管理:機密檔案(含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應請院長指
    派專人或由檔案管理單位主管負責管理,並由業務承辦單位依有關法
    規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二、限制管制:機密檔案之存放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
    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三、安全保管: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依機密等級以保險箱
    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存放於保
    險室或密室中,並裝置警報及監視系統,至少每月應檢查一次確保其
    安全。
四、權責明確:機密檔案之儲存、保管、複製、借調、歸還、移轉、移交
    、銷毀等均應依規定之權責辦理,如有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遺
    失等情事,應查明責任處理。
五、保密義務:本院依規定提供機密檔案時,應以書面告知該機密檔案之
    機密等級及保密之義務。
六、徹底銷毀: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但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
    毀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情形者,不在此限。機密檔案(含複製品)銷
    毀時,應由 院長指派專人辦理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玖、為防止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各業務主管單位得視需要申購
    機密維護設備:
一、盛裝設備:如保密箱、保險箱、鐵櫃等。
二、銷毀設備:如碎紙機。
三、隔離設備:如辦公桌抽屜、卷櫃加鎖,下班後辦公室門窗關鎖妥當等
    。
四、防護設備:如監視系統、警鈴、自動滅火器、電腦密碼管制等。

拾、一般保密作為
一、會議事項如屬公務機密或涉國家機密者,業務承辦單位應於開會前會
    知政風室。
二、本院有關人事甄選、重要會議、工程招標或其他易滋洩密事項,承辦
    單位應事先會知政風室,政風室得視需要,事前研擬專案保密措施,
    以杜絕洩密管道,防範洩密事件發生。
    前項專案保密措施之計畫擬訂,其內容應包括實施依據及目的、實施
    期間、狀況判斷、防範措施、執行分工等,報請 院長核可後,協同
    業務主管單位確實執行,執行完畢應予檢討並陳報 院長。
三、對前來本院參觀、訪問、洽公、會客之民眾或賓客,政風室得訂定必
    要之管制措施,經簽奉 院長核可後,配合法警室實施。
四、政風室應協調資訊室建立資訊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稽核電腦設備
    及檔案管理情形。經稽核發現異常者,應即清查其原因及具體事證,
    並依相關規定妥適處理。
五、政風室應協調資訊室加強資訊使用管理及內控機制,嚴禁員工越權查
    閱,以防止公務機密外洩。

拾壹、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
一、不定期檢查:政風室會同總務、法警等相關科室人員,以無預警方式
    對本院部分科室或重點設備實施檢查。至於院長辦公室或住居所、會
    議室等場所,得視實際需要,簽陳院長同意後,規劃辦理反竊聽(錄
    )檢測,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構)支援。
二、定期檢查:政風室依據本院實際狀況,每半年一次,協調相關科室人
    員組成檢查小組,陳報 院長核可,針對員工保密警覺及各項保密設
    備全面實施檢查。
三、政風室應將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填具檢查報告表陳報 院長,並針對
    有缺失單位,促其主管督導改進。

拾貳、洩密案件之處理
一、屬於本機關之洩密案件,陳報 院長並逐級陳報。
二、非本機關之洩密案件,逐級陳報。
三、洩密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各機關政風機構與相關單位聯繫協調
    作業要點」辦理。
四、洩密案件涉及貪瀆罪嫌時,併同貪瀆案件處理,行政責任部分依「司
    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五、發現洩密情事應即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政風室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
    針對洩密原因及管道研析改進,防範事件重演。

拾參、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