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法官知悉於收受案件時,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與自己之家庭成員於
  同一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者,應將其事由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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