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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法官知悉於收受案件時,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與自己之家庭成員於 同一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者,應將其事由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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