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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 、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 ,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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