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1日

所有條文

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之三。
目的:使查核機關全盤明瞭出納作業流程,並有效的建立機關內部的控管
      制度。
業務範圍:辦理員工薪資等各款項(劃帳)發放,依法管理點收現金、票
          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冊之登記、編製等事
          項。
相關權責單位:各類款項等之收入、發放、支付均須依據會計單位、人事
              單位、總務單位之憑證通知始可作業,並經機關長官、主
              辦會計審核簽章,乃完成作業。
作業流程:
一、員工薪資等各款項(劃帳)發放:
  (一)員工月薪資之發放,依各承辦單位送來之各項代扣款資料,辦理
        代扣事宜,並製作員工薪資總表、代扣總表、薪資檢查表,經人
        事、會計單位覆核,主管長官核章後送會計單位開立憑單及傳票
        。
  (二)員工考績獎金依人事單位送來之清冊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發放,並製作考績獎金及晉級俸差額總表、清冊,經人事、會計
        單位覆核,主管長官核章後送會計單位開立憑單及傳票。
  (三)員工年終獎金、慰問金於每年農曆春節前十日發放,並依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製作年終
        獎金、慰問金總表、清冊,經人事、會計單位覆核,主管長官核
        章後送會計單位開立憑單及傳票。
  (四)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法定預算分上、下半年辦理結算,依人事單
        位之通知製作不休假加班費總表、清冊,經會計單位覆核,主管
        長官核章後送會計單位開立憑單及傳票。
  (五)退休人員月退休金、年撫卹金、月撫慰金發放,依人事單位簽請
        並於每年元月十六日、七月十六日定時郵撥入帳。
  (六)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依人事單位通知,高中以上由會計、國中以
        下由總務單位製作清冊並劃撥入帳。
  (七)員工之到職、離職、級俸變更,均依人事單位之通知,製作清冊
        ,並送人事、會計單位覆核,主管長官核章後送會計單位開立憑
        單及傳票。
  (八)前開各款項均由媒體轉帳並製作委託郵局代存總表、存款單及磁
        片,送交郵局劃撥入帳。
二、依法管理點收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存管之作業:
  (一)收納各種款項均當面清點,並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國庫
        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依規定於當日或次日即解繳國庫,並通知
        會計單位編製會計憑證入帳。
  (二)前項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並按編號順序領用,另設收據紀錄
        卡,由專人保管。
  (三)收到會計單位編製之付款憑單,登簿後送機關長官簽章即遞送地
        區支付機構辦理支付。其屬於自領方式附有「領取支票憑證」者
        ,即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
  (四)收到會計單位編製之支出傳票,其屬專戶存管款項支付者,即簽
        發「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均一律簽發抬頭支票,並劃線及禁止
        背書轉讓。
  (五)前項支票之簽發其票根、票面均依會計傳票詳細填寫發票日期、
        受款人、金額、用途送主管長官核章後,即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
        或依其用途繳解至銀行。
  (六)收到會計單位支出收回書,即連同收納款項至中央銀行繳解,取
        回收據登送達文件簿送會計單位報核。
  (七)點收會計單位收入退還書及填寫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至中央
        銀行繳解,取回收據登送達文件簿送會計單位簽收。
  (八)支付款項,須由銀行或郵局匯寄者,應洽會計單位在傳票上註明
        匯往地點及受款人名稱,即日匯出,並將匯款收據送會計單位簽
        收。
  (九)辦理付款時依審核單位通知函之規定,領款人須出具原繳款收據
        、身分證、領款通知函、圖章等領款證明文件,支票支付後,並
        將領款等證明文件送交會計單位簽收。並於傳票上加蓋領訖戳記
        。
  (十)保管品及存單票據之登載,均依承辦單位送來之簽准文件詳填送
        保管日期、案號、案由、贓証物保號、物品、寄存證編號、單位
        、數量、總面值,並填寫國庫保管品申請書,將保管品及存單票
        據加註簽封,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保管。
  (十一)逐月核對會計單位送來之中央銀行國庫局對帳單,其結存餘額
          與本院帳面餘額,如不相符,即製作差額解釋表,並送會計單
          位覆核,主管長官核章後送會計單位報核。並將對帳單協調蓋
          妥原留印鑑交回中央銀行。
  (十二)國庫專戶存款支票逾期一年未領取者,即簽請機關長官准予作
          廢報核,並會會計單位製作傳票收回繳庫。
三、帳冊登記、編製等事項:
  (一)歲入類、經費類之現金出納備查簿及銀行往來帳依據會計單位傳
        票逐筆登載,並於月底與會計單位核對餘額。
  (二)每日均製作結存表送會計單位核章。
  (三)每日之日報表均填寫繳款書送交台灣銀行公庫部及會計單位簽收
        。
  (四)每月薪資及各項補助款均依規定建立所得稅檔,並於年終列印薪
        資扣繳憑單及相關報表供查核。
  (五)簽收業務單位送來訴訟當事人繳納之現金、匯票、支票等,即開
        立票據清單或兌換現金即送交台灣銀行公庫部繳納。
  (六)隨時至銀行辦理各類款項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