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獎懲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為促使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養成良
    好生活習慣,維護團體紀律,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進行管理,俾
    激發其潛能,增進工作效率及作為獎懲之依據,特訂定本規約。
〔立法理由〕
為符合體例,修正本規約第一點為立法目的。

二、榮譽假項目及權責
  (一)服勤績效:由服勤單位敘明役男具體事蹟,並審酌役男平時服勤
        態度及禮儀,簽會人事處加註意見(建議獎勵方式及額度),於
        簽奉秘書長核可,給予榮譽假。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人事處簽奉秘書長核可,給予榮譽假:
        1.捐血:每次核給榮譽假四小時,由役男主動提出證明。
        2.內務檢查:依宿舍管理員提供平日檢查紀錄,符合標準者(每
          月至多四名),核給榮譽假一日。但四個月內重覆或服役期間
          已獲本項榮譽假二次者,不再給假。
        3.公益服務:參與本院辦理之公益服務,累計達六小時以上,表
          現優良者,核給榮譽假四小時;參與公益服務累計達十二小時
          以上,表現優良者,核給榮譽假一日。參與公益服務累計達二
          十四小時以上,表現優良者,核給榮譽假二日。
        4.出勤情形:無下列情形之一,連續三個月正常出勤,經服勤單
          位同意者,核給榮譽假四小時;連續六個月正常出勤,經服勤
          單位同意者,核給榮譽假一日。
         (1)遲到、早退。
         (2)事假,但參加研究所考試或調解之事假,如該月無其他中斷
            事由,則該月不計入連續正常出勤月份,以該月前後連續正
            常出勤月份計之。
         (3)刷卡異常累計達三次。自第三次起之刷卡異常即中斷連續出
            勤紀錄;役男因刷卡紀錄異常,經服勤單位主管同意,得申
            請調閱本院大門或南棟刷卡畫面,經查證係機器問題致紀錄
            異常者,不計入刷卡異常。
        5.服裝儀容:連續三個月服儀檢查合格,核給榮譽假四小時;連
          續六個月服儀檢查合格,核給榮譽假一日。
〔立法理由〕
查本院每月宿舍內務考核優良核給役男榮譽假之名額至多四位,為促使役
男宿舍內務達一定水準,並增加每位役男獲得獎勵之機會,爰修正核給榮
譽假之限制。
內務檢查標準為每月內務考核總分前二分之一,並排除前三個月已獲本項
榮譽假或服役期間已獲本項榮譽假二次者,按退役日先後排序,核給退役
日最前四名役男榮譽假。如退役日及總分均相同,致超過每月得核給榮譽
假四名時,因無法評定優劣,以抽籤方式決定。

三、服勤管理
  (一)役男上、下勤比照本院員工以刷卡簽到、簽退。遲到或早退,半
        小時以內,以事假一小時登記,每月累計達三次者,另罰勤二小
        時。超過半小時,未滿一小時者,以事假一小時登記,併罰勤二
        小時。一小時以上者,以擅離職役論處。
  (二)每月上、下勤未簽到、退,達四次以上者罰勤四小時。
  (三)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原因,無法簽到或簽退,須出具臨時事故證
        明,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得免予處分。
  (四)服勤時間嚴禁打瞌睡、玩線上遊戲等情形,違反上開規定者,罰
        勤二小時,再犯者加重處分。
  (五)役男未經報備不得擅離工作崗位或服勤、訓練處所,違反上開規
        定者,依擅離職役論處。
  (六)代簽到、退者,當事人及代簽者均申誡二次,情節嚴重或再犯者
        加重處分。
  (七)懲處權責:
        1.罰勤:由役男服勤單位簽會人事處,於簽奉秘書長核可後,由
          役男服勤單位據以執行。
        2.申誡:由役男服勤單位簽會人事處,於簽奉秘書長核可後,由
          人事處辦理懲處令發布事宜。
        3.記過、罰薪及輔導教育:由役男服勤單位簽准,提請本院替代
          役役男獎懲委員會審議,經簽奉秘書長核可後,由人事處辦理
          懲處令發布事宜並副知內政部役政署。

四、生活管理
  (一)晚點名:
        1.役男應於晚間九時至十時前由宿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晚點名
          ,遲到者(一小時以內),罰勤二小時。一小時以上者,以擅
          離職役論處。
        2.未依規定於宿舍備勤者以擅離職役論處,並依規定懲處。
  (二)嚴禁於宿舍內飲酒、抽煙,違反規定者,罰勤四小時。
  (三)嚴禁役男到網咖等易滋事端場所,違者將處以記過以上,並予以
        罰勤三日。
  (四)懲處權責:
        1.罰勤:由人事處簽會役男服勤單位,於簽奉秘書長核可後,由
          役男服勤單位據以執行。
        2.申誡:由人事處簽會役男服勤單位,於簽奉秘書長核可後,由
          人事處辦理懲處令發布事宜。
        3.記過、罰薪及輔導教育:由人事處簽准,提請本院替代役役男
          獎懲委員會審議,經簽奉秘書長核可後,由人事處辦理懲處令
          發布事宜並副知內政部役政署。

五、服裝儀容及內務檢查
  (一)每月定期實施服裝儀容檢查,檢查不合格者,應於一週內實施複
        檢,仍不合格者,罰勤二小時。役男服勤時服裝不整或鬍鬚未刮
        者,罰勤二小時。
  (二)不定期實施役男個人內務檢查(包括床上內務、桌面、房間整潔
        、衣櫃、違禁品等),檢查不合格者,罰勤二小時。
  (三)懲處權責:
        罰勤:由人事處簽會役男服勤單位,於簽奉秘書長核可後,由役
        男服勤單位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