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等書類掃描作業流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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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訴訟電子化政策,便利當事人聲請補發民事裁判等書類(下簡
    稱書類),減少調用已歸檔之書類原本,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立法理由〕
訂定目的。

二、製作下列各款書類正本,其原本與正本均應掃描為PDF電子檔:
  (一)終局判決。
  (二)終局裁定。
  (三)前二款判決、裁定之更正裁定。
  (四)和解筆錄。
  (五)調解筆錄。
  (六)前二款筆錄之書記官處分書。
〔立法理由〕
明列掃描為電子檔之書類種類及範圍,至於假執行上訴部分先為辯論之判
決、再開辯論裁定、命補正之裁定、更正教示欄記載之處分書等性質上較
不重要之書類,尚無掃描保存之必要。

三、因下列情事調取書類原本,該原本無 PDF電子檔者,應一併掃描之:
  (一)製作前點第三款之更正裁定正本。
  (二)製作前點第六款之處分書正本。
  (三)製作前點各款之書類抄本。
    前項第三款情形,書類抄本亦應掃描。
〔立法理由〕
一、貫徹本流程訂定意旨,調用之原本若無 PDF電子檔,明定溯及掃描。
二、依原本抄繕之抄本,內容與原本或正本相同,性質上為正本,爰明定
    亦應掃描。

四、書類原本之掃描,承辦股應於蓋用院印後為之,有裝訂者,除裁判原
    本外,須除去訂書針後掃描。
〔立法理由〕
規定掃描原本之方式,以利補發裁判書時逕依掃描之原本製作抄本。

五、書類正本之掃描,承辦股應於正本裝訂完成時,附一份未裝訂併送監
    印室用印,以該未裝訂已用印之正本掃描。書類抄本之掃描,亦同。
〔立法理由〕
規定掃描正本、抄本之方式。

六、書類經掃描之 PDF電子檔案,以「本院案號+書類類別+書類原本作
    成日期」編輯電子檔名(範例如附件);承辦股應於本院書類電子檔
    案管理系統,確實登載相關欄位後上傳。
〔立法理由〕
規定編輯檔名方式及登載系統,以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