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
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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