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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