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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十八條之一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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