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
消滅。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
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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