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
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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