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買受人對於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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