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
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
止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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