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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八十七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 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 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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