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
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
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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