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
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
補給報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