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
,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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