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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