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
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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