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
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
及處置。
運送人怠於前項之注意及處置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