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
有留置權。
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
送物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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