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
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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