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
,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未支取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認為出資之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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