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
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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