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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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