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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千零四十條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 制契約時之財產。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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