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17
人,瀏覽人次:
82458865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29)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