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
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