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人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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