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
,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
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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