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
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
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
序之親屬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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