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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