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1138-§1225)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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