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1138-§1225)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
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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