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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1138-§1225)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一千二百十二條(遺囑保管人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繼承人)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 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 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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