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
  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前項失蹤之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
  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因其聲請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不受前
  項之限制。
  前二項死亡之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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