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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 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 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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