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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 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 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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